發布會最後,有記者問到了去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反外國製裁法。
另一方麵,在戶籍登記、身份證件辦理時,建議增設對人臉識別信息的錄入。在筆者看來,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刑罰的威懾力,不僅僅是來自其嚴酷性,解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問題,其症結不在提高立法的懲戒幅度,而在於執法。
同時,我們不僅應將目光聚焦於《刑法》的量刑上,還應當通過細化規定,明確拐賣者、收買者、中介人各自的法律責任,不僅要依法從打拐源頭的販賣與末端的收買抓起,還可以製定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相類似的罪名,把幫助提供諸如出生證戶籍證明結婚證等用於為被拐賣婦女兒童洗白證明的幫凶準確定罪,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讓法律的威懾力與執行力掛鉤,從而全方位地提高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懲戒力度。同時,可以充分利用人臉識別信息與天網工程進行同向比對,在一定程度上杜絕騙取戶籍、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現象的發生,對幫助被拐賣婦女兒童及時回家,將會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其次,要運用現代科技的力量,助推治理拐賣婦女兒童的問題。
筆者真誠地期望,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不止於專項行動,通過準確的適用法律、發揮綜合治理效能、充分運用信息科技技術,建立起防拐、治拐的長效機製。陝西榆林鐵籠女事件,再次引發公眾對拐賣婦女兒童問題的關注。
現實中,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隱蔽性越來越強,手段也更為多樣化,由單一的誘拐、偷盜向綁架、麻醉、搶奪等手段轉變。
在具體實施時,要進一步完善對被拐婦女兒童的救助安置機製,打擊拐賣婦女兒童上下遊全犯罪鏈,推動清查行動日常化,對重點行業、重點地區、重點領域及時開展回頭看工作,重點關注性別比失衡嚴重的地區、窮困邊遠山區等,及時發現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線索。在她看來,買賣屢禁不止,原因之一在於犯罪成本太低,買賣雙方沒有敬畏法律。
對治理防範拐賣婦女不力的地方官員一票否決問責,以促使各級政府重視反拐行動計劃,積極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和犯罪團夥,及時解救被拐婦女。如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初步審查,發現可能是涉嫌拐賣案件,就應該及時報案。
再比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被送到醫療機構的孕婦分娩過程中,醫生護士發現未成年或其他信息透露出涉嫌被拐賣,需及時報案。尤其是要在全國拐賣婦女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預防拐賣婦女犯罪的能力建設,尤其是提高婦女的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
(作者:淄博外圍)